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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千源索要天价片酬?“限薪令”引发的是与非

刘彦伶 周公观娱 2022-03-20


近日,一则“王千源被曝索要6000万元天价片酬”的新闻,再次戳中了影视行业的敏感神经。


据报道,电视剧《七日生》剧组发出一组微信聊天记录,指责组里的演员无视广电总局限薪令,坚持索要6180万的高价片酬。而这位演员,就是一直凭借优秀演技广受观众好评的王千源。


究竟是艺人方面违规操作、“顶风作案”,还是一起因政策变动引起的经济纠纷?“限薪令”之后,已经签署的合同会受到什么影响?




1

在先合同撞上“限薪令”


作为坊间对监管机构一系列调控政策的统称,“限薪令”的出台由来已久。


2017年9月,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行业组织联合发布《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》,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把控片酬比例,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%,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%,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%。


2018年6月,中央宣传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《通知》,2018年11月,国家新闻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第60号文,今年4月,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发布通知,三份文件均再次强调严格执行前述片酬比例。


2018年8月,优酷、爱奇艺、腾讯三大采购方联合慈文传媒等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发表联合声明,要求其采购或制作的所有影视剧,单个演员的单集片酬不得超过100万人民币,总片酬不得超过5000万元。



可见,“限薪令”的执行动力不仅来自主管机关,更来自整个行业的自律规范。如此一来,原本的高薪合同可能会成为剧集播出的绊脚石。


“王千源事件”就是这样一个例子。据媒体报道,王千源和剧组早在“限薪令”出台之前就签署了演员合同,双方约定28集电视剧的片酬是6180万。但在“限薪令”出台后,剧组已无法再向其支付那么高的费用。这也正是双方产生冲突的原因所在。



2

在先合同会因“限薪令”无效吗

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52条的规定, “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”的合同无效。“限薪令”一出,可能很多演员和制片方心里都在犯嘀咕,那之前签署的高价片酬合同是不是无效了?


法律规范的效力具有层级性,低层级的规范不得与高层级规范相抵触。法律、行政法规是除《宪法》之外层级最高的两类法律规范。《合同法》中的无效情形也限制在违反这两类规范的合同之中。


王千源与《七日生》剧组约定的片酬,虽然可能超过“限薪令”的标准,但前述有关“限薪令”的文件,多数是行业内部规范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,并非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层级。


因此,即使约定片酬与“限薪令”相冲突,演员合同也并不当然无效。

 


3

制片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吗?


在上文提到的60号文中,广电总局规定:如果存在超过比例却隐瞒不报的情况,可能会导致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、制作资质等严重后果。这意味着全部投资打了水漂,显然是令片方无法接受的。


那么,制片方在法律上还有其他补救措施吗?


【“限薪令”与不可抗力】


《合同法》第94条第1款规定“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”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
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53条,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,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。通说认为,不可抗力主要包括海啸、地震、洪水等自然灾害,以及战争、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。而“限薪令”这类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,实践中争议较大。


一方面,此类政府行为并非是不能克服的,比如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等方式得到救济;另一方面,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事由,只有因事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,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。换言之,片方需要证明片方支付6180万元片酬必然导致违反限薪令,从而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。从法律角度看,片方承担了非常重的证明义务。


因此,主张“限薪令”属于不可抗力具有相当大的难度。

 

【“限薪令”与情势变更】


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,在构成“情势变更”的前提下,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。
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26条规定:


“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,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。”


根据这一规定,构成情势变更必须满足几项条件:①情势发生重大变化;②不可预见;③不归责于双方;④导致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。这要求每一个案都应该具体分析。


“王千源事件”中,在“限薪令”的影响下,坚持履行原有合同可能对制片方来说显失公平。“限薪令”看似限制的是演员,其实限制的是整个影视作品制作的资金分配,反而不见得会对某一具体的演员聘用合同产生影响。坚持履行合同,保持高片酬,同时保持低比例,最后可能为制片方带来成本增大、获利减少,电视剧无法在爱奇艺等大平台播放的不利后果。


但在司法实践中,为了维持合同的稳定性,维护合同双方的信任基础,人民法院向来对于情势变更的认定非常审慎。2009年,最高院还专门针对这一条文发布了法[2009]165号通知,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条款,如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,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。


由此可见,虽然制片方向人民法院提请变更或解除协议不失为一种救济途径,但是“限薪令”是否构成“情势变更”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,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。



4

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还作数吗


高价片酬虽然不可提倡,但是制片方将与演员洽谈报酬的聊天记录、演员每日出勤记录公布出来的行为也饱受诟病。这让周公想到,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许是演员的维权依据。


对于演员来说,片酬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,不随意公开演员的片酬数额已经成为行业惯例。影视作品拍摄中涉及到的内容和信息,不仅对制片方来说应当提前保密,对演员个人来说也具有秘密性。因此,通常这类演员聘用合同都会制定保密条款,要求双方对对方的某些信息,尤其是合同履行中涉及的交易信息予以保密。


合格完整的保密条款通常包含保密人员、保密内容、保密期限、违约责任四项内容。



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,保密内容包含片酬等合同洽谈中的交易信息,那么制片方擅自公开聊天记录的行为构成了违约,演员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制片方赔偿。

 




自“限薪令”颁布后,关于艺人主动降低片酬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,而像王千源这样拒不降低片酬的且态度强硬的,的确是少数。


更加吊诡的是,片方因为和王千源没谈拢,竟然直接将双方的谈判记录公开,试图站上舆论高地和道德高点,给艺人施压。如此雷霆手段,真的能解决问题吗?


政策调整与合同履行间的矛盾着实是一项现实难题。但矛盾归矛盾,既然是合作的双方,就总该有协商和解决的办法。一言不合便公开谈判记录、发动舆论,恐怕不仅无法解决问题,反而可能两败俱伤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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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编辑:刘宗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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